江苏通州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海花苑沿街商铺屋面维修项目 招标公告
2021-09-01
江苏通州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海花苑沿街商铺屋面维修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江苏通州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海花苑沿街商铺屋面维修项目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通州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江苏通州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海花苑沿街商铺屋面维修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通州湾; 2.1.2工程概况:对金海花苑沿街商铺外立面、屋面防水进行进行维修,包含但不限于整治外墙面层出现开裂、反碱、褪色、起皮、脱落、污染等现象,屋面防水老化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所有内容。 本项目按一个标段划分。 2.1.3合同估算价:约35万元 2.1.4工期要求:计划竣工时间2021年11月30日。 注: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1.5其他: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并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ⅰ.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ⅱ.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 √ 自 2019 年8 月 1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 2020年8 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 2021 年5 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 2019 年8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请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于2021年 9 月 6 日17时前,准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领取招标文件(因处于疫情特殊期,可电话联系代理人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邱工:18036206278)。 4.2招标文件收取人民币400元工本费,售后不退。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标。 5、投标文件递交及相关事项5.1投标文件统一在投标会上递交,投标会开始时间为2021年 9 月 10 日13:30 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1年 9 月10 日14:00 时,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政务中心北楼三楼308开标室】,迟到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开标仪式,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出席,否则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5.2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且不组织召开标前会议。投标人需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现场踏勘过程中的安全自行负责,招标人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5.3已购买或者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擅自放弃投标,若因故确需放弃,则须在投标截止之日3天前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3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和资格要求等未发生改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6.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网 上发布。 9.特别提醒: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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